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解讀
發布日期:2021-06-30 14:15:08 訪問次數:1005
我國首部流域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下稱長江保護法)將從2021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將形成保護母親河的硬約束機制。
長江沿線城市、國家各部門在通過不同的方式執行著“長江大保護”的理念,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從根本上夯實了長江大保護的制度保障,“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被寫入法律。這是我國第一部立足流域綜合治理的立法,為實施流域綜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為以后其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建設提供了完整性、系統性立法創新與實踐參考,對于適時推進黃河流域立法,以及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對公眾關心的問題,長江保護法均有明確界定:如規定了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在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問題上,法律明確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還提出,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解讀長江保護法時表示,長江保護法有四大亮點:做好統籌協調、系統保護的頂層設計;堅持把保護和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放在壓倒性位置;突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責任導向,加大處罰力度。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長江禁漁、岸線保護、非法采砂等重點問題,在現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補充和細化有關規定,并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方式,補齊現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實增強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
長江沿線城市、國家各部門在通過不同的方式執行著“長江大保護”的理念,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從根本上夯實了長江大保護的制度保障,“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被寫入法律。這是我國第一部立足流域綜合治理的立法,為實施流域綜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為以后其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建設提供了完整性、系統性立法創新與實踐參考,對于適時推進黃河流域立法,以及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對公眾關心的問題,長江保護法均有明確界定:如規定了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在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問題上,法律明確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還提出,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解讀長江保護法時表示,長江保護法有四大亮點:做好統籌協調、系統保護的頂層設計;堅持把保護和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放在壓倒性位置;突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責任導向,加大處罰力度。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長江禁漁、岸線保護、非法采砂等重點問題,在現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補充和細化有關規定,并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方式,補齊現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實增強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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